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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公信力:邮币卡电子盘的重大缺陷

时间:2016-07-13 11:19:07来源:

  自2014年南京文交所推出邮币卡电子连续交易业务后,邮币卡便以和中国上市公司类似的单向交易、全额保证金、当日有负债结算的制度特点而日趋火爆。特别是2015年后随着大量场外现货商品电子交易平台改弦更张,也来跃入这片“看上去很美的”市场蓝海,依葫芦画瓢地照抄起有过成功先例的“股票模式”。

  但是,就在邮币卡电子连续交易创造一个个瞠目结舌的价格神话之同时,泡沫的爆裂也显得异常惨烈,以去年开盘的某邮币卡交易中心的品种来看,脱离实物价格暴涨骤跌乃是“常态”。诸如该中心上线的纪念邮票从百余元一套的开盘价格一个多月便涨至千元/套高位,再在随后两个月中摔至400余元/套,又于近期创下1037元/套新高,方才再度跌回600元/套附近。而该平台上线的其他邮币卡电子合约也有类似表现。

  事实上,除了近来投诉较多的某邮币卡交易中心外,各地邮币卡平台亦已多次出现上线品种在重大供求信息较少,仅凭资金自然推动便如“过山车”般将投资者迅速套牢在价格顶峰的行情,而此间一些平台合作伙伴雇员高位推荐投资者“接盘”的做法更是为上述领域的乱象平添了不小的可疑色彩。

  “护盘+承销”意欲何为?

  在缺乏监管的邮币卡电子市场中是否有经营方和“大资金”联手操纵、宰杀散户?至少从目前已经掌握的证据来看,很难排斥上述可能。例如,有投资者冒充居间商,在和某邮币卡平台“授权合作单位”签署的《服务协议》里就明确记有“原始资金护盘+承销量分红”等字样。

  这样的协议,勾勒出了邮币卡电子连续交易鲜为人知的另一面:发售方在将产品挂牌后,便用自有资金和护盘资金的“撮合”下,迅速将筹码价格抬高,然后再令各个合作商、居间商通过视频聊天、即时通讯工具发送短信等形式,诱导不明就里的散户“高位接盘”,从而令发售方能够在远高于邮币卡实物市场价的情况下顺利脱手筹码,变成现金,并与其他“护盘战友”进行分红。待到炒作过筹码价格大跌,投资者纷纷割肉止损后,

图一:如此“护盘+承销”协议
图一:如此“护盘+承销”协议

  鉴于邮票、钱币(已退出流通)、电话卡等收藏品都具备有价证券的属性,且目前电子交易市场使用的交易制度又和公开发行证券接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结论就是在邮币卡电子连续交易进行上述“分红”、“护盘”行为的发起人很可能违反了该法第七十七条,关于操纵证券市场的四种情形:“(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这样一来,无论是交易平台、发售方、“护盘资金提供者”和“承销商”皆有义务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造成的浮动或结算亏损。

  制度缺陷酝酿“多杀多”风险

  除了被越来越多投资者发现的疑似操纵市场证据外,邮币卡电子连续交易遭遇越来越多质疑的原因还包括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邮币卡现货发售模式”使用单向交易规则,在一只品种上市后,非发售方持票人不能在任何价格灵活地通过质押、借入或挂牌其持有的实物与买方进行交收或增加市场总库存量,以此享受高价将货物变现带来的超额收益。于是广大投资者只能在“护盘资金”和“承销商”的指引下玩起了哄抬价格、击鼓传花的游戏。这样一来,大量邮币卡实物商在京东、7788收藏网等平台挂牌品种的卖价比各邮币卡电子平台挂牌的同类品种报价低百分之90有多便是上述畸形制度造成的邮币卡市场“双轨制”价格怪胎。

价格公信力:邮币卡电子盘的重大缺陷

  上市就暴涨的邮币卡:实物价格跟得上吗?

  可以说,目前大量投资者在邮币卡电子连续交易中遭遇惨重损失,部分商家的不当营销、“护盘”再到“撇盘”的举措是直接原因,而单方面有利于多头哄抬交易标的价格,不能形成顺畅物流、仓储、融资融物渠道,以致令电子市场价格不能顺畅传递到实物市场,使得投资者只能高位接货的交易制度则是其亏损的根本原因。

  从这个角度出发,邮币卡电子连续交易平台使用如此欠缺论证,不具备公平性,其盘面价格难以获得市场公信力的交易制度,经销商还拿着这样交易制度的金融产品四处向不特定人群兜售,就是一种涉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当营销涉嫌价格欺诈

  抛开制度的缺陷,充满诱导性的“营销”手段同样是该领域的争议之源。一些使用资金护盘并有承销利益冲动的“经销商”在网站、宣传材料、合同文件乃至工作人员和客户交流中不向客户告知交易标的有资金“护盘”、承销邮币卡可以获得重大利益的信息,相反只是以“投资建议”的形式命令参与者高位接盘,然后和承销商一道享受“分红”,这很可能是一种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大真相,利用电子交易制度特点非法侵占投资者本金的诈骗行为。

邮币卡连续电子交易:疯狂的代价
邮币卡连续电子交易:疯狂的代价

  再谈回价格角度,正是因为目前相当多邮币卡电子连续交易使用投机性极强的连续交易制度,发售方又有远超过市场价高位变现手头筹码的利益诉求,故邮币卡电子盘上投资标的价位虚高现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角度就该是一种价格欺诈行为:经营方、关系户在平台默许甚至怂恿下哄抬价格,诱导无知投资者产生“再晚了就搭不上车”的预期,令其高位买入筹码时将手头库存在比市场价高数倍、数十倍、数百倍变现水平。

  对于遭受如此行为的补救措施,《价格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鉴于目前最高法的判例解释中已将商品现货排除在证券、期货市场之外,那么使用《价格法》维护受损投资者权益完全正当、得体。

  综上所述,邮币卡电子连续交易一日不能真正形成市场认可的,与实物价格联动,能够综合多空双方资金和意志,公平、公正、公开论证出的价格,在邮币卡市场遭遇“无妄之灾”的投资者就会积少成多,乃至最终造成各方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来源:投稿 作者:维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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