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同成长阶段的科技型企业,政府支持的侧重点应该有所不同。对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政府应从政府增信、资金投入、市场体系等多个方面积极干预,大力扶持,以政府力量来修补市场关系的不足。对于成长期、成熟期科技型企业,金融机构能够根据商业法则决定市场取舍,并且已经形成基本可靠的业务流程和产品体系,因此应更多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政府作用的重点是建设良好的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在资金投入上不需过多干预。
创新发展是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爱基,净值,资讯)的必由之路。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配置,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是实践创新发展理念的重要抓手。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比较困难。一方面,科技型中小企业存在着信息不透明、信用等级不够高等弱点,导致信贷资金供求双方无法有效对接。另一方面,我国的金融结构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市场不发达,各类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尚不完善,创投风投资金对介入科技型中小企业亦有后顾之忧。从武汉等一些地方科技金融的实践看,必须充分发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解决市场运行中的固有难题。
政府在科技金融中发挥作用的路径是,既需要为市场立规矩,制定“游戏规则”,营造一个诚实守信、尊重知识产权和鼓励创新的社会制度环境。又需要分担市场风险,改变市场主体的风险收益对比关系,激发金融机构加大科技投入的积极性,具体包括“两体系、三结合、一减免”。
完善要素市场体系。要素市场是各类要素登记、抵押、流转、交易的场所,也是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基础。为此,武汉、北京、苏州等全国很多地区为推进科技金融创新,加快发展区域性产权、股权、知识产权和资源要素市场,探索优化要素市场准入门槛、参与主体资格、交易产品、交易方式等,取得较好效果。武汉东湖高新(600133,股吧)区已经设立运营了产权交易所、知识产权交易所、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金融资产交易所、版权交易中心等9家要素市场,并计划未来三年发起设立大数据交易中心、众筹金融交易中心、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等15家专业要素平台。已经成立的要素市场在促进产业集聚、资本集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股权托管交易中心2015年共为93家企业完成股权融资207笔,实现融资总金额80亿元。金融资产交易所2015年挂牌成交项目759个,当年完成市场交易量6528亿元,总量累计突破1万亿元。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金融的本质是信用,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金融制度持续有序运转的基础,打造守信重诺的信用体系是政府职责所系。武汉市早在2010年就主导成立了“东湖企业信用促进会”,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系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系统和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系统。对于参加试点的取得A级以上信用的科技中小企业真实融资需求,银行优先受理安排资金,并在贷款额度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东湖高新区因此被人民银行总行列入全国首批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试点名单。截至2015年末,“东湖企业信用促进会”累计采集信用信息数据超过162.5万条,覆盖企业3.6万家。在此基础上,一些地方政府还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信息平台,降低市场信息收集成本。通过对信用信息的分析运用,甄选出守信用、成长性好的企业反馈给金融机构,引导它们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推动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相结合。政府在科技资金投入方面有两种配置方式:一种是资金的行政配置,即财政资金通过国家专项科技攻关计划支持基础研究及若干重大前沿关键技术研究;另一种是间接金融配置,财政资金实行拨改贷、拨改投,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联合使用,由财政资金与市场基础性作用结合起来共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此类活动可以称之为广义的“政策性金融”,如各级政府为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爱基,净值,资讯)而设立的创投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这类“政府基金”引导社会资本的方式有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政府基金”的政策性作用机制可以概括为,政府通过让渡全部或者部分商业利益,或者采取承担部分风险的方式,诱导创投资金和社会资本进入政府属意的高新技术领域。这种政策性作用机制的效果体现在三方面:一是表达政府希望布局的产业方向,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向;二是放大财政资金的政策效果,实现财政政策金融化;三是满足企业的真实融资需求,促进其发展。2015年底,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在武汉正式启动。该基金由省财政出资400亿元作为引导基金,发起设立总规模达2000亿元的母基金;母基金再通过发起子基金或直接投资的方式实现对外投资,力争放大到4000亿元,最终带动约1万亿元的社会投资投向实体经济。
推动政府信用与商业信用相结合。对于很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没有稳定的现金流,信用等级较低,而且缺乏符合条件的抵押品,在银行的传统风险评价体系中属于“高风险、低收益”,风险难以覆盖收益。如果按照银行传统操作标准,这类企业一般达不到银行的贷款准入门槛,市场失灵由此产生。对于这类不满足银行传统信贷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政府采取增信的方式介入,事前承诺给予风险补偿,如设立“风险资金池”、提供政策性科技担保、信用保证保险等,商业银行据此判断风险可控程度,并决定是否发放科技贷款。这种政府增信的效果是政府信用嵌入商业信用,由财政补贴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其实质是政府信用与商业信用的有机结合。从这类贷款的运作机制看,无论是风险资金池保证贷款、科技担保贷款还是信用保证保险贷款,都是政府资金通过事前承诺为科技型企业增信,如果贷款一旦发生违约,政府将对商业银行承担的贷款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分担与补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商业银行对科技型企业的“风险-收益”预期,提高其放贷积极性。如武汉市东湖高新区健全科技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截至2015年底累计发放具有风险资金池保证贷款性质的“萌芽贷”9000万元、“助保贷”7000万元,信用保证保险贷款4.5亿元。
推动信用贷款与财政贴息相结合。一般认为,财政贴息是解决企业“融资贵”的重要举措。我们以为,这种理解失之偏颇。财政贴息固然可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但对初创期中小型企业的意义不仅仅在此。这些企业一般现金流不稳定,信用风险相对较高,金融机构出于风控的角度会给予较高的资金使用定价,而价格畸高可能会超出企业的负担意愿。在此情况下,财政贴息使得资金价格为供求双方所接受,金融交易才有可能达成。因此,可采取财政贴息和信用贷款相结合的办法针对企业融资难题,帮助大量初创期企业完成在金融机构的“首贷”。如武汉市东湖高新区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科技企业专门制定贷款贴息办法,对银行发放的信用贷款给予贴息。截至2015年末为115家(次)企业提供贷款贴息1066万元,信用贷款累计达到70亿元。苏州市也出台了同类措施,截至2015年末,苏州市为1013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贴息,累计支出6821万元。
税收减免。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政府在推动科技金融过程中更多采取税收减免的办法对市场主体给予激励,这为我们改善政府的作用机制提供了新思路。如美国《国内税收法典》明确规定了对投资人持有5年以上资本利得按50%减征、再投资税收抵免以及资本损失视为普通损失等优惠政策,这可视作对“天使投资人”提供的税收优惠。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2009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案》规定,持有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股票5年以上的资本利得税减征比例从50%提高到75%。除联邦政府出台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之外,有超过1/3的美国州政府制定了鼓励天使投资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而且力度更大。如爱荷华州2010年出台的一项税法中规定,对天使投资人和依法成立的天使基金提供总额为1000万美元的税收减免。
当然,发挥政府在科技金融中的作用也需要防止过度干预从而妨碍市场机制、降低经济效率。同时还应根据科技型企业的成长阶段选择其支持的侧重点。
政府作用一旦超越边界就可能会降低市场效率。政府作用必须有合理的边界,即政府须有所为有所不为,选定在自身具有比较优势、市场机制无法施展的领域发挥作用,超越这一边界可能会导致市场机制的干扰、降低市场效率。一些地方出台创投机构风险补偿办法,规定对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损失可给予一定比例补偿。对此需做具体分析。如果创投公司投资入股的企业具有公益性质,例如扶弱济困帮扶项目、生态环保项目,这类项目一般无法获得超额利润,但却具有非常高的社会价值,创投公司给予企业支持可以帮助企业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价值,财政资金对创投公司提供风险补偿则会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公益项目的积极性,政府作用可以补齐市场的所需与不足。因此,政府在公益项目发挥作用并不越界,对此亦无可厚非。但如果创投公司参与的不是公益类项目而是充分竞争类商业项目,政府给予风险补偿的做法就值得商榷。因为此举会蕴含一定的道德风险,有可能干扰正常的市场竞争,创投公司可能会与被投资企业合伙争取补偿资金,通过会计方法把盈利项目包装成亏损项目,然后申请政府补偿。另外,由于有风险补偿兜底,创投机构对拟投资项目的筛选就可能不会慎重其事,不利于创投机构发挥专业水准,也不利于激励真正优秀的投资机构,有碍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从而形成逆向选择。
政府应根据科技型企业的成长阶段选择其支持的侧重点。从科技企业的成长阶段看,一般分为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不同类型。对于不同成长阶段的科技型企业,政府支持的侧重点应该有所不同。对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如前所述,政府应从政府增信、资金投入、市场体系等多个方面积极干预,大力扶持,以政府力量来修补市场关系的不足。对于成长期、成熟期科技型企业,金融机构能够根据商业法则决定市场取舍,并且已经形成基本可靠的业务流程和产品体系,因此应更多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政府作用的重点是建设良好的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在资金投入上不需过多干预。如果干预过度,可能会导致行政低效率、激励机制失效、挤出效应等,这是应当尽力避免的。(作者系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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