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首例场外大宗商品交易所集体诉讼案开庭。与以往关注点不同,此次有部分投资者将愤怒的火苗烧到了为不规范交易场所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银行身上。
随便打开一家大宗交易所官网,“存管与资金监管”的宣传标识比较常见。另外一些交易场所还宣称:“xx银行是该平台的保证金专户管理银行”,“xx银行是该行的战略合作银行”,“平台资金接受了xx银行的三方存管、托管、资金监管等等。其中不乏一些“王婆卖瓜”,甚至虚假夸大宣传,打着擦边球夸大银行对投资者保证金的监管作用来迷惑投资者的现象。
“一些不规范的交易所跑路,投资者事后将矛头指向银行的事件在我确实发生过。但由于银行分别与交易场所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再与投资者签订客户服务协议,这种“两两”协议形式有别于券商与银行、投资者签订的三方存管协议。不规范交易场所一旦出事,起诉人很难把责任推给银行,所以无一例外以败诉告终。”某国有大行银行托管部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
“存管、监管、托管”协议谎言
负责交易所纠纷案件的律师王德怡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目前交易场所宣称的交易资金由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监管、托管是欺诈客户的谎言。“在我所代理的案件中,交易场所与相关商业银行之间签订了资金结算协议,没有一家交易场所提供了所谓的存管、监管、托管协议。”
这一点,记者从某国有大行东部省分行托管部门负责人处得到验证。在他看来,“三方存管”这个概念不能乱用,除了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按照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资金存管,其他诸如网络金融平台资金存管、大宗交易商品“银商通”、银行资金监管均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三方资金存管。至于不够门槛或不正规交易场所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只可能是代理资金收付协议。
那么究竟什么是“银商通”?这种合作模式下,如果交易场所出现道德风险或欺诈行为,银行会承担哪些责任呢?
无论是“银商通”还是“银商直通车”,各家银行叫法不一,但功能大同小异,都是由银行搭建,为交易场所提供资金清算的工具。交易场所和银行签资金清算协议或是监管等类似协议,接入“银商通”系统。
记者从某国有大行“银商通”部门负责人处获悉,银商通一般是与投资者客户签订“客户服务协议”,再与交易场所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这种“两两”协议的模式有别于炒股时签的“三方资金存管协议”。
在客户服务协议中,(甲方是投资者、乙方是银行):“通过甲方开户市场向乙方发送的任何指令均已经甲方与市场协商一致,即乙方有理由相信对于市场发来的任何指令,甲方均已同意。乙方有权依据该指令对甲方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账户进行处理。”
交易所签订的协议中也有类似的条款表述,某银行银商通部门负责人指出:一是银行与交易场所双方合作遵循,银行不垫付资金,转账指令必须由投资者主动发起的原则;二是银行提供的银商通严格遵循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要求,仅负责协助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完成资金划拨与清算,对投资者之间、投资者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之间的任何纠纷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总结起来,银行的底线就是,银行只对提供过来交易数据的资金清算,并不负责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法性。”上述银行托管内部人士指出。
交易场所监管乱象
银行设计“银商通”协定时之所以严守“底线”,是因为对部分交易所“既是裁判员,又是玩家”的顾虑。
国内目前存在一些交易场所既是裁判“交易所”,又是玩家“交易者”。“比如贵金属交易场所自己建一个网站,投资者在自己网站交易,并不是在国家正式的交易所撮合,所以投资者无法判断交易是不是按照真实的价格交易,价格达到什么时候就强制平仓,银行同样无法判断。”某股份制银行金融市场部贵金属业务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他指出,“交易所的标的是由自己保管,不是国家规定的场所保管,银行没办法与第三方核对。”在这种情况下,交易所发一个支付结算的指令,银行无法判断指令是不是真实交易,虽然按照交易场所有关规定要求,交易场所必须按规定办事,但银行无法核实,只能按照交易所指令清算。
银行选择提升“银商通”准入门槛来防范风险,寄希望于省政府批准的大交易所平台能够“洁身自好”。记者了解到,今年年初由于东部省份发生了多起投资者对于交易场所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访投资事件,该省银监局下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交易场所合作风险提示通知》,通知要求辖内银行不得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支付清算、投资咨询等。
该省国有大行在这份文件下发后,主动清退了一批不规范的交易场所。同时相应提升了合作的门槛。例如该行只与省级批准的交易场所签署“银商通”合作,这类机构在该省只有不到10家。而在协议中写明“资金监管”的只有一家股东为省政府的交易场所。
全国范围内,早在2013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得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交易场所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产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清,并做好善后工作。
王德怡分析认为,因此,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为非法交易场所提供非法资金开户、资产划转等业务是违规行为,应当对投资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遗憾的是,因该类交易资金数量非常庞大,商业银行为了业绩,违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如果能够斩断商业银行的资金通道,投资者大面积受害的问题可能得到一定程度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