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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法买卖外汇用于跨境赌博案例的通报

时间:2021-05-02 11:39:34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不合法生意行为,保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次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揭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事例通报如下:



事例1:北京籍王某不合法生意外汇案



2016年11月,王某经过不合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不合法生意涉赌外汇资金4次折合27.6万美元。



该行为违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不合法生意外汇行为。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8.2万元人民币。处分信息归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体系。



事例2:黑龙江籍张某不合法生意外汇案




2017年3月至8月,张某经过地下钱庄不合法生意涉赌外汇资金18次折合52.4万美元。



该行为违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不合法生意外汇行为。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0.8万元人民币。处分信息归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体系。



事例3:河南籍朱某不合法生意外汇案



2018年3月至4月,朱某经过不合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不合法生意涉赌外汇资金4次折合17.4万美元。



该行为违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不合法生意外汇行为。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7万元人民币。处分信息归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体系。



事例4:北京籍覃某不合法生意外汇案



2018年5月至6月,覃某经过地下钱庄不合法生意涉赌外汇资金7次折合79.5万美元。



该行为违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不合法生意外汇行为。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0.6万元人民币。处分信息归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体系。



事例5:安徽籍张某不合法生意外汇案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张某经过地下钱庄不合法生意涉赌外汇资金6次折合20.6万美元。



该行为违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不合法生意外汇行为。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1万元人民币。处分信息归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体系。



事例6:浙江籍叶某不合法生意外汇案



2018年2月至2019年5月,叶某经过地下钱庄不合法生意涉赌外汇资金9次折合46.8万美元。



该行为违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不合法生意外汇行为。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1.9万元人民币。处分信息归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体系。



事例7:四川籍潘某不合法生意外汇案



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潘某经过地下钱庄不合法生意涉赌外汇资金4次折合113万美元。



该行为违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不合法生意外汇行为。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56.4万元人民币。处分信息归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体系。



事例8:浙江籍李某不合法生意外汇案



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李某经过不合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不合法生意涉赌外汇资金6次折合21.1万美元。



该行为违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不合法生意外汇行为。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0.2万元人民币。处分信息归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体系。



事例9:江西籍龚某不合法生意外汇案



2019年8月至9月,龚某经过地下钱庄不合法生意涉赌外汇资金2次折合74.8万美元。



该行为违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不合法生意外汇行为。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8.1万元人民币。处分信息归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体系。



事例10:广东籍宋某不合法生意外汇案



2020年3月,宋某经过地下钱庄不合法生意涉赌外汇资金4次折合56.9万美元。



该行为违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不合法生意外汇行为。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9.4万元人民币。处分信息归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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