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财金专讯(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博客,微博)记者 姜亚玲) 记者从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获悉,自即日起,青岛市辖区的中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和政府融资平台)可以在净资产1倍限额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同时,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也可以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
据悉,实际操作中,人民银行和外汇局不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中资企业借用外债改为事前签约备案,相关企业应在签订本、外币外债借款合同后(不晚于资金入账前三个工作日),到外汇局办理外债事前签约备案,原则上企业融入的资金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时,中资企业在遵循“实需原则”的前提下,可持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到银行办理结汇业务;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证明文件并确保真实性和一致性之后,可直接为中资企业办理结汇手续,同样无需外汇局特批。
此举不仅有效解决了广大中资企业在外债领域“融资难、结汇难”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帮助企业顺利打通境外融资渠道,便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降低财务成本,而且将进一步提升青岛市财富管理中心投融资便利化程度,有力助推青岛市地方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