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北京5月26日讯 (记者 张忱)外汇局网站26日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满足跨境交往中个人货币兑换的正常需要,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了《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取消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事前市场准入管理。
外币代兑机构是指与具有对私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其分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协议,经银行授权办理外币与人民币之间兑换业务的境内机构。自助兑换机是指办理外币与人民币之间兑换业务的自助机具。《规定》取消事前市场准入管理,外汇局不再对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的外币兑换业务实施事前准入许可。《规定》允许银行授权具备条件的境内机构成为外币代兑机构。外币代兑机构可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办理外币兑换人民币的单向兑换业务,每人每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且每年不得超过等值5万元人民币。
银行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决定设立自助兑换机。自助兑换机可办理个人外币现钞兑换人民币现钞的单向兑换,不纳入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管理,但每个人每天不得超过等值5000元人民币。
《规定》强调,个人持外币现钞在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兑换人民币现钞时应遵守限额要求,不影响目前个人年度等值5万美元限额以内的正常结汇。同时,推进法规整合,整合并废止了外币兑换业务的3部外汇管理法规,便利市场主体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