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海区检察院指控称,2010年左右,戴松菊伙同他人(均另案处理)在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梅泉大街的中国银行(601988,股吧)附近从事非法买卖外汇业务并从中获利,金额合计人民币4182万元(折合678万余美元)。2013年10月份以来,戴松菊又先后通过低买高卖,从中赚取差价的方式,在上诉地点非法买卖欧元、美元、日元等外币,共计金额人民币9236余万元(折合1544万余美元)。
2015年10月9日,戴松菊在上述地点非法买卖外汇时被公安当场查获,并被缴获供犯罪所用的现金800美元、170元港币、3930元人民币及中国银行的存折五本。
法庭上,戴松菊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她说:“这五六年,我都没有去工作,就是在银行门口买卖外汇。如果有人拿外汇来兑换人民币,我就把他的外汇买过来;有人需要外汇,我就把买来的外汇转手卖给他,从中赚取差价。”
法院审理后认为,戴松菊单独或结伙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考虑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8万元;缴获的现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