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朱荣恩撰文指出,当前我国信用评级满足不了债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应将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纳入金融业发展战略的大局中统筹规划,按金融改革的要求规划信用评级业的改革与发展。
以下为朱荣恩《加快推进我国债券信用评级改革》全文:
一、当前我国信用评级满足不了债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近来,我国债券市场的个案风险引起外部对我国信用评级的置疑。将这种置疑归之于偏见,似乎过于简单,对这种置疑置之不理,采取虚无主义态度,似乎不是科学态度。“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在外界的一片置疑声中,认真检讨我国信用评级业的成长过程和操守,也许会对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信用评级主要是为债券市场提供投资咨询服务。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特别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很快,国内相关信用评级机构,虽在其中做了一些服务工作,但总体上看,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的能力和水平比预期的要低,远远满足不了债券市场发展的需要。从我国债券市场发展战略考虑,国内信用评级业已严重制约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这突出表现在:
其一,评级质量可信度不高,难以为投资者全面准确揭示债券市场风险。当前,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给债券发行人评定的信用等级普遍畸高,其中AA级及以上的企业占比高达98%,而美、日债券市场AA级及以上企业占比都不到20%。债券信用等级普遍集中于AA与AAA之间,区分度低,导致同一级别的企业具有不同的风险水平差异,给投资者决策带来巨大困惑。例如,中石油集团资产4万多亿元,利润3000多亿元,资产负债率41%,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资产近400亿元,亏损6亿元,资产负债率超过60%,而这两家风险水平差异极大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被国内评级机构先后将其债券评为AAA级,两家的信用等级根本无法区分,更无法差异化定价。再如,万科、恒大、保利这三家房地产企业,其债券被国内评级机构先后评为AAA级别,但上述三家企业在香港发债时,三家的债券级别却各不相同。
当前人们大多意识到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出的债券级别虚高,级别区分度低,级别调整随意性大等现象,也指出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有债券刚性兑付机制的影响,有市场竞争的影响,有对债券投资产品级别要求的监管影响,等等。但最根本的问题是,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普遍缺乏对投资人的保护意识,普遍缺乏维护评级公信力的自信,普遍缺乏评级行为应有的自律。为了评级机构的生存,为了评级人员的自利,只能迎合各种级别需求,以级别换市场,以级别换收入。评级行业及从业人员的价值理念公开宣扬的和实际操作的相分离,价值理念扭曲严重侵蚀着该行业的信誉。
其二,评级技术水平失范,难以树立市场威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信用评级机构自“登台”那天起,其行为理念、模式和表达方式就是借鉴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的,国内评级机构在解剖结构上与国际评级机构颇为相似。但问题是,在国内评级市场未对外开放的情况下,国内评级机构对国外评级技术规范,只学到了形式,未学到内容,并在国内实践中,从自利角度出发各取所需,导致国际评级规范在国内市场被扭曲运用,出现严重的技术失范。特别是国内评级机构对国内市场结构缺乏系统的基础研究,针对国内市场的评级技术储备不足,已有的评级技术储备时间短,有限的评级技术在运用上时不规范,在国内债券市场上用国际语言说空话,沦为笑柄,损失威信。
从历史上看,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能力、水平、影响力,进而其权威性,是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步积累起来的,而且这个历史过程是一个严酷的市场筛选过程。如美国信用评级业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先后在美国证监会(SEC)认可的“全国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NRSROs)达15家,至今在美国证监会认可的NRSROs有10家,另外,得到其他主要国家和地区认可的评级机构超过70家。但在美国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上最具影响力的也就是穆迪、标普、惠誉三大评级机构。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内信用评级业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目前注册备案的信用评级机构有上百家,但至今没有一家是得到广泛认同的信用评级机构,更谈不上国际影响力了。国内信用评级业的发展任重道远。
其三,国内评级机构无序竞争导致队伍不稳,内控不严,评级能力长期在低水平徘徊。信用评级技术的运用效果决定于评级从业人员的综合素养和评级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当前,受制于评级市场的低水平竞争和薪酬的吸引力,评级人才流失严重,这制约着评级机构能力提升。各评级机构虽然在形式上建立了内控制度,但在实践中为了生存,一些评级机构为争夺市场份额,在评级流程、质量控制、信息处理、防止利益冲突等关键环节,放松内控要求,甚至为满足客户要求而省略评级流程、压缩评级周期等情况时有发生,不同评级机构之间级别竞争、价格竞争的现象也时常出现,这不仅严重扰乱了信用评级市场,而且对信用评级业自身来说,无异于自毁。
上述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从逻辑上分析,信用评级不仅在微观层面影响投资决策,而且在宏观层面影响市场信心,其主要服务债券市场,但其影响已远远超出债券市场。因此,市场内在规律决定了人们对现有评级机构既恨之,又无法弃之,还不时用之。这种矛盾的心态推动着人们深化对评级的认识。
二、对评级的过度信任导致过度保护致其过度虚弱
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存在的上述问题,是多种原因长期积累的结果。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对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的过度保护。人们现已意识到评级过度保护问题,但对到底是怎样在进行过度保护,却缺乏深入的认识,进而不利于解决问题。
一是社会各界和市场过度信任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的执业行为,这种过度信任实际上已演变成过度保护。和国际信用评级机构一样,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成立之初,就自誉自己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并自称采用国际规范。尤其是对研发的评级技术模型,自认是核心竞争力,既不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审,也从未向社会公开。无论是企业债券,还是在交易所公司债市场,亦或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市场参与者对评级机构的行为流程、专家意见以及内部治理结构少有置疑,甚至深信不疑。这种信任,往往被评级机构滥用,导致少数评级机构在市场上自以为是,随心所欲。特别是对于不同信用评级机构的技术模型和专家水平差异,对于信用评级机构专家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人们既不关注,更少有问责,这使国内信用评级机构长期自我感觉良好。我国学术界长期对信用评级缺乏理论研究,对国内信用评级实践少有科学测验,并自认国际信用评级理论和实践已日趋完备,特别是市场盲目接受“全球评级体系”和“国别评级体系”的技术划分。理论和市场的盲信盲从,市场的不成熟,无形地形成一种保护。
二是国家在立法层面对信用评级的关注度不够,信用评级的法治环境过于宽松,评级天然不受任何外部强制性约束,致使信用评级机构长期处于自发生长状态。改革开放以来,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得到较快发展,但信用评级机构大多由社会力量举办,并作为普通中介服务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国家在法规层面从未对信用评级机构立过规矩,导致其像普通工商企业一样在市场上自由执业。这与其服务的内在属性相背离。信用评级机构服务的领域在金融市场,而金融活动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是特许经营的,都受特定法规约束。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美国为信用评级监管专门立法。我国至今在国家层面未对信用评级机构建立法规,信用评级机构法外自由裁量,享受着法治上的天然保护。
三是我国信用评级市场对内对外的开放度很低,对“入场”的信用评级机构形成一种闭环的屏障。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数量多,但在不同的特定债券市场,被监管部门认可准予入场服务的数家评级机构大多是同类机构中的佼佼者,但在实践中的问题是,没有建立健全认可准入评级机构的优胜劣汰市场进出机制,准入的评级机构长期“雄踞”市场,好的、新的进不来,弱的、老的出不去,评级市场对内形成壁垒。曾有一种有影响的观点,即培养具有民族品牌的信用评级机构,这不仅加剧了评级的对内壁垒,而且无形抗拒评级市场的对外开放。目前在我国债券信用评级市场上,信用评级业务没有对外开放,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有个别的与国际评级机构合资,但坚持中方控股的原则。可以说在我国金融各主要领域,信用评级市场的对外开放度是最低的,几近于封闭状态。这大大减轻了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的压力。
四是目前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差别导致国内信用评级机构享受着监管套利的好处,这实质上也是一种隐性保护。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不同的债券市场有不同的监管者,不同的监管者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要求也是不同的。信用评级机构不仅会利用监管差别进行自利选择,而且还会出现同一个企业被不同评级机构在不同市场评出不同的信用等级,或同一个评级机构在同一个市场对差异很大的企业给出相同的信用等级等等怪象。
综合判断,我国信用评级机构长期以来享受的或明或暗的保护,实际上是保护了落后,过度保护导致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过度虚弱。我国当前信用评级机构小而散,公信力低,评级技术简单粗糙,评级专家水平不高,队伍不稳,评级机构内部治理结构混乱,评级机构缺乏竞争力,都是在各种“保护”下形成的后果。在这里,应以国内长期受保护的会计师事务所为鉴。
三、我国信用评级业规范发展的出路在于监管改革
当前,对信用评级业进行监管改革,是国际大势。无论是G20,还是美、欧,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监管改革的呼声日高,美国在这方面已进行了大胆探索。但由于不同国家市场结构和市场发育程度差别较大,对信用评级的依赖度不同,所以各国推行信用评级监管改革路径也不同。
应将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纳入金融业发展战略的大局中统筹规划,按金融改革的要求规划信用评级业的改革与发展。
第一,加快推进信用评级监管部门合作。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自成立以来,在不同债券市场上,与不同的监管部门保持着工作关系。能否充分发挥信用评级的作用,不在于评级市场的对内自律和对外开放,关键在于加强信用评级的监管,促进信用评级机构扬长避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监管是推进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的制度保障。
应积极探索将监管的重点放到以下三个方面:(1)建立健全以债券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审验制度,并将评级质量审验结果以适当的方式予以通报。对于评级质量下降者进行诫勉约谈、警告、直至市场劝退。(2)建立健全信用评级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强调其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充分性,落实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对于不能按监管要求披露信息的评级机构,应责令整改,直至注销市场备案资格,强制市场退出。(3)建立健全评级机构防止利益冲突的独立性的检查评估制度。要求评级机构坚持评级业务开展和评级决策的独立性,并接受内外部独立性审查和评估。对于存在的利益冲突,应通过强制性监管措施予以纠正。
落实上述评级监管要求,需要各个监管部门按照统一的理念和统一的规范标准,加强对信用评级的监管合作,按照监管同一性原则,在不同债券市场监督信用评级机构规范运行,防范风险。相关信用评级监管部门可协调尝试,统一信用评级市场准入标准,统一信用评级行为流程,统一信用评级技术语言和标示符号,但在不同债券市场执业接受不同的政策约束和业务指导。
在监管合作的基础上,应积极推动针对信用评级的法规建设,以规范评级监管行为和执业行为。
第二,进一步改革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监管制度,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完善评级市场有序竞争淘汰机制。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态势决定着我们利用信用评级的态度。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债券市场尚未统一,但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无疑已成主流。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日益成为一个开放的国际性债券市场,这决定了为其服务的信用评级业也须秉持开放的姿态,按国际水准,与国际接轨,加强国际合作。显然,国内现有评级机构难以胜任这个选项。经过近三十年探索与实践,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虽取得了一定进步,但无论是内部的评级技术、评级人才、评级质量,还是外部的评级公信力和影响力,均难以满足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和国际化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应积极探索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国内现有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优化筛选,建立健全市场准入与退出的机制,并经监管当局批准,有序对外开放国内债券信用评级市场,引进国际著名信用评级机构,针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国际债项,试行“双评级”制度。即一个国际债项由国际评级机构和国内评级机构同时进行双重评级,以此规避和防范国际债项的境外和境内风险,并据以加强国内评级机构与国际评级机构的对话与交流。
第三,推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走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之路。当前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小而散,有的甚至为了生存多种经营,这绝非信用评级生存之道。国内评级机构在与国际评级机构对话交流的过程中,应尽快通过市场化手段实现兼并重组,整合人才、技术资源,走规模化发展道路,增强竞争力,在为国内债券市场提供优质评级服务的同时,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的跨境交流,提升与国际评级机构的对话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