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钢铁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带肋钢筋产品审查部,水泥产品审查部,有关获证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钢铁、水泥行业过剩产能有关精神,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质检监2016193号)和《关于加强钢铁和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推动化解过剩产能有关工作的通知》(质检监函201649号)要求,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决定开展钢铁、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工作内容
本次获证企业监督检验工作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带肋钢筋产品审查部、水泥产品审查部和有关技术机构按照钢铁和水泥2类产品分别组成联合检查组,自2016年7月中旬至9月底对随机抽取的钢铁、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开展证后监督检验,主要是根据生产许可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
二、监督检验范围和依据(一)企业范围
本次获证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以水泥产品、热轧钢筋产品、轴承钢产品获证企业为检查对象,其中水泥产品从已获证企业中随机抽取800家、钢铁产品从已获证企业中随机抽取100家进行监督检验。
(二)产品范围
水泥产品包括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等通用水泥;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含热轧带肋钢筋和热轧光圆钢筋;轴承钢材含轴承钢型钢、轴承钢钢管、轴承钢钢丝、渗碳轴承钢。
(三)监督检验依据
本次监督检验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钢筋混凝土用钢》、《高碳铬轴承钢》、《通用硅酸盐水泥》等国家标准。
三、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一)组织实施
一是在本次监督检查工作中,总局监督司委托带肋钢筋产品审查部、水泥产品审查部分别为钢铁产品和水泥产品获证企业监督检验牵头单位,负责制定水泥产品、热轧钢筋产品、轴承钢产品获证企业监督检验具体实施方案和计划,以及具体协调和技术支撑工作。
二是联合检查组由被检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省级部门指定的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担任组长,审查部派出的专家担任副组长,其他检查组人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审查部酌情派出;联合检查组负责企业生产产品的抽样和封样。
三是带肋钢筋产品审查部、水泥产品审查部根据情况选取部分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对联合检查组抽封的产品进行检验。
(二)结果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要求,对于在本次监督检验中被判为不合格和拒绝监督检验的企业,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复查不合格的,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并报地方政府关停。
四、有关工作要求(一)带肋钢筋产品审查部、水泥产品审查部在工作实施中要充分听取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技术机构的意见,具体方案和计划要与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沟通一致,报监督司同意后实施;监督检验结果要及时向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企业反馈,并于2016年11月初上报有关工作总结。
(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本次监督检验工作做为化解钢铁、水泥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重要措施,履行好组长单位职责,做好相关行政执法和证后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承担本次产品质量检验任务的发证检验机构要认真负责,按时完成、如实反馈有关检验结果;对于存在弄虚作假、以检谋私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发证检验资质,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本次监督检验名义向企业和检验机构收取费用。
带肋钢筋产品审查部联系人:刘冬,联系电话:010-82227916(fax),手机:13810813900;水泥产品审查部联系人:郭利,联系电话:010-57811130,传真:010-57811166,手机:13910927806;质检总局监督司联系人:秦树桐,联系电话:010-82262225,传真:010-82260329。
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
201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