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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06-28 11:06:02来源: 钢之家

  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辽安监管四〔2016〕8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3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推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行〔2016〕5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辽宁省推动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方案》,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联 系 人:王玉东 高爱和

  联系电话: 024-86907739 86893519(带传真)

  邮 箱: lnajsc@163.com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7日

  辽宁省推进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和李希书记、陈求发省长等省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供给侧改革和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严格安全生产准入,严格监管监察执法,倒逼钢铁行业过剩产能依法加快退出,推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钢铁行业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检查范围

  钢铁联合企业、钢铁冶炼企业(不含铸钢、铸铁等铸造企业)。

  三、检查内容及措施

  1.重点检查内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重要设备和产能情况等。

  2.依法采取措施:对钢铁企业存在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吊运钢水铁水与液态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炼钢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人员聚集场所(包括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标准要求等问题之一的,要立即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各地县级及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按程序予以关停退出。

  其中,吊运钢水铁水与液态渣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是指:额定起重量75吨及以上的冶金起重机必须为铸造起重机,额定起重量75吨以下的冶金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检验项目中关于吊运熔融金属的检验结论必须为“合格”。

  四、工作步骤

  1.各市检查阶段(6月)。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在4月份对钢铁企业初步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对照《通知》和《意见》内容,紧密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辽安委〔2016〕16号)的贯彻落实,对辖区内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深入排查摸底。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要登记造册,汇总分析,督促企业整改,并责令企业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负责人员、落实所需资金等。请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于7月5日前,将钢铁行业自查报告(包括检查企业名单、覆盖范围、检查结果、违法查处、企业整改要求等情况)和《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汇总表》(见《通知》附件1)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2.省局检查阶段(7月11月)。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将报请省安委会,联合有关部门,对有关地区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对发生过事故的钢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请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认真总结经验,于8月30日和10月30日分别报送执法专项行动阶段跟踪报告(包括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执法专项行动进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建议,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并于10月30日前填报《存在问题的钢铁企业整改情况汇总表》(见《通知》附件3)。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将全面汇总省、市执法专项行动情况,整理形成全省阶段性报告,及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3.总局督查暗访阶段(7月1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专家和新闻媒体,以违法违规问题严重、事故隐患多的地方和钢铁企业为重点对象,开展暗访督查活动。对贯彻落实国发〔2016〕6号、安监总管四〔2016〕38号文件要求不力的地方政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继续组织生产和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钢铁企业予以调查处理,并在媒体曝光。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加大组织领导和协调力度,明确负责领导、处室和工作职责,认真对照《意见》和《执法专项行动》要求,落实检查任务,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确保执法专项行动扎实有序开展。

  2.严格执法要求。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事故隐患要依法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对经整改仍达不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移送地方相关部门处理。

  3.加强舆论引导。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要注重抓好正反方面典型,及时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报送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的钢铁企业名单。同时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对认真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的区、县和企业及时进行宣传,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向社会公开曝光。

  4.坚持廉洁自律。参加执法专项行动的人员要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不得有任何影响执法专项行动结果公正性的行为。

(责任编辑: HN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