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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调解中心:加大调解工作力度

时间:2016-07-18 08:02:07来源: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王小伟

  2013年初,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联合深圳市证券、期货、投资基金三家行业协会充分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纠纷解决的经验,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积极探索调解与仲裁(诉讼)、自律、监管相结合的投资者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四位一体”机制,通过设立独立的第三方调解机构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简称“调解中心”),促进化解中小投资者遇到的纠纷、矛盾,实现定纷止争。

  深圳调解中心自2013年9月正式运作以来,作用不断发挥,效果彰显。截至2016年4月,接受涉及上市公司及证券、期货、基金交易纠纷在内的各类咨询共计千余宗(其中,2013年3宗,2014年130宗,2015年722宗,2016年1-4月为272宗);正式受理调解案件为173宗,其中,2013年试水3宗,全部调成;2014年85宗,除法院委托调解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71宗案,因当事双方分歧过大,转回法院继续审理外,其余14宗全部调解成功。2015年下半年以来,融资融券、股权质押业务引致的平仓纠纷,分级基金因股市波动估值下折引致的纠纷明显增多,调解中心正式受理纠纷调解申请67宗,已结案件58宗,有48宗达成和解,调解成功率达83%。2016年1-4月受理28宗,截至5月10日,已调解完成18宗,调成12宗,其余10宗正在调解过程中。另据统计,向深圳调解中心提出诉求咨询的数量逐年上升,且深圳以外地区的占比超过70%,表明该调解中心在全国资本市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日趋扩大。实践证明,调解中心以其优势和特色,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和市场机构的认可。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将深圳调解中心列为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试点调解组织,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八家试点调解组织之一。深圳调解中心除了对中小投资者不收取费用,体现公益性并注重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外,还在日常工作中体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注重独立性。调解中心设立时即由地方机构编制部门依法批准登记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理事会、秘书处依照章程独立部署、开展日常工作。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容易打消当事人对调解机构“拉偏架”的疑虑,特别是得到中小投资者的认可、接受,强化他们以调解化解纠纷的信心。

  二是强调专业性。调解中心具备较高的专业性。目前在册的86名调解员均为资深的专业人士及法律专家,不仅熟悉资本市场行业规则和运作模式,而且具备良好的调解能力和职业操守,能够针对行业特点和专业问题开展纠纷调处。

  三是发挥主动性。调解中心关注市场动态,及时、有针对性地作出反应。纠纷数量激增时期,调解中心及时通过媒体发声,吁请和引导投资者理性表达诉求,选择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同时组织行业人士和调解员共同分析、研讨,了解引发纠纷的环节及可能的趋势,随后在调解员的支持下,妥善组织、安排了数十起融资融券平仓纠纷调解。

  四是探索国际性。结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内地和香港基金互认、深港通等对外开放工作的推进,指导、支持调解中心利用毗邻香港的优势,主动开展工作,先后联络走访了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香港中资基金业协会,邀请前香港证监会主席梁定邦先生担任顾问,聘请了9名港籍调解员,并于今年1月在前海主办了资本市场争议解决机制研讨会。

  五是突出可执行性。调解中心具有调仲结合的优势,同时,还与辖区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使得和解协议的内容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2014年初,与深圳中院签署了框架协议。深圳中院还在其审理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中,专门提及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调解中心调解。目前已有基层法院委托调解融资纠纷。

  鉴于资本市场纠纷的跨地域性特点,为降低异地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调解中心还开发了“在线申请”系统实现网上递交调解申请材料,并借助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全国主要城市的远程视频会议系统,实现当事人及调解员就近在当地通过视频参与远程调解。

  下一步,调解中心将按照《通知》要求,本着“依法公正、灵活便民、注重预防”的原则加大调解工作力度,通过投资者服务微信公众号、典型案例总结等继续做好推介宣教等,履行好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责任编辑:罗浩 HN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