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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推广至全国

时间:2016-04-30 03:03:09来源: 上海证券报

  自5月3日起,现行的金融机构和企业跨境融资需逐笔审批、核准额度的前置管理模式,以及本币、外币跨境融资分别管理的模式将被改变。

  央行昨日发布消息,决定自5月3日起,将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

  2015年初,央行上海总部发布实施细则,正式在上海自贸区内建立了以资本约束机制为基础的本外币一体化、统一的境外融资规则。

  2016年1月22日,央行发布通知,决定自2016年1月25日起,面向27家金融机构和注册在上海、天津、广州、福建4个自贸区的企业扩大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试点期间,多家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开展跨境融资业务,丰富了市场主体的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取得了较好效果,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扩大试点的条件已经成熟。

  在新的跨境融资管理模式下,每家金融机构和企业设定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在这一上限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事后备案并报送有关数据。对于超上限开展跨境融资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为企业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企业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为“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为“一级资本*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为“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杠杆率为1,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杠杆率为0.8。同时,为了促进对外贸易及投资和人民币的国际使用,重点控制微观主体主动对外过度负债的风险,企业贸易信贷和人民币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等被动负债,以及其他部分业务类型均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除了与机构的资本实力动态挂钩,这套管理体系的特点还在于总量调控。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跨境融资水平应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央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宏观审慎评估(MPA)的结果设置并调节相关参数,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跨境融资进行逆周期调节。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构建了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约束机制,对本外币跨境融资实行一体化管理,符合国际主流发展趋势,既能适应微观主体本外币资产负债一体化管理的发展方向,也可避免原来本币、外币跨境融资分别管理造成的额外适应成本。同时,该框架还具有逆周期调节、总量与结构调控并重等特点,规则统一、公开、透明、市场化,有利于拓宽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融资渠道,在审慎经营理念基础上提高跨境融资的自主性和境外资金利用效率,改善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状况。